案情介绍:
2012年6月18日下关区政府组织拆违整治联合执法活动对被告人徐某位于本市下关区中央北路226号约200平方米违章建筑进行强制拆除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收徐某家人的纠缠;徐某与被告人金某到达拆违现场后,金某趁乱在执法人员扬某身后打了其一下,并在磅房用磁盘将执法人员朱某头部砸伤,经鉴定,朱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0月29日以妨害公务罪向下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案情分析:
近年来在拆迁中出现的涉及妨害公务罪的案件呈上升趋势,无权无势的百姓在面对执法人员并不完全合发合理的拆迁工作时,苦于无有效的解决途径,往往会采用暴力抵抗这一不明智的做法,一旦造成执法人员的身体伤害,就会面临被刑事追究的悲剧。而且由于拆迁牵扯到政府的行政行为,而受伤的是代表政府行政的执法人员,司法机关对妨害公务罪的处理往往很难网开一面。案发后金某即被羁押,随后被批准逮捕。针对这样的情况,作为辩护人除了从案件事实证据出发,找出当事人罪轻的依据,还要多方奔走协调,平息由于拆迁与政府有关部门的纷争,为法院给当事一个轻判创造可能。
辩护人当庭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现依据本案事实和法律,针对量刑发表辩护意见如下,恳请法庭能予以重视、采纳,从轻处罚金某。
一、拆迁执法人员的执法方式是否合理及案件起因存疑。
在执法人员执法方式合理与否存疑,执法人员与金某家人的争执已在其到达现场之前就已发生的情况下,金某的过错程度应当适当减轻。
二、被告人致被害人轻伤是误伤
金某也供述事后知道自己砸到了朱某,但这并不能证明他在砸的时候是故意的。被告人金某对伤人这一事实不做否认,但是并非故意,希望能够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
被告人金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已经能够充分表明其良好的悔罪态度,“我直面自己的错误,我也愿意赔偿那名头被砸破的执法人员的医药费用和其他费用,只是希望能够对我从轻处理……”
审判结果:
法院对金某从轻处罚,判处其缓刑,金某在判决生效后即被释放。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200.4.24高检发释字〔2000〕2号〕
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